[請益] 有關民法中意思表示相關規定的問題
小弟對民法第95條、88條中有關意思表示的相關規定有些疑問想請教大家
o 民法95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這裡面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說白話一點是什麼意思啊
民法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這裡面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白話一些該如何解釋啊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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