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民法中意思表示相關規定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水波不興)時間11年前 (2012/08/11 11:09),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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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對民法第95條、88條中有關意思表示的相關規定有些疑問想請教大家 o 民法95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這裡面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說白話一點是什麼意思啊 民法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這裡面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白話一些該如何解釋啊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1.193.58

08/11 12:04, , 1F
後悔的話有本事先或同時通知道對方那之前說的就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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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今天寄平信郵局18點收郵筒後悔了立刻寄線時12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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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先到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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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depravity,以上應該是針對民法95條的解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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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人知道民法88條該如何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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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8:19, , 6F
買本民總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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