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贈與以及繳款證明的效力
情境描述:
某甲一日與廠商A購得40坪公寓一戶,
並約定以頭期+分期方式付款。
之後,某甲將此40坪公寓無償過戶於某乙,
其中,兩人並無婚姻關係。
則,某甲是否可在過戶後,
提出繳款證明,
向該管轄法院提出反還過戶標的物。
小弟的觀點:
某甲與廠商A的法律關係屬於買賣關係,
而某甲與某乙的法律關係為贈與關係,
雖然某甲將標的物過戶某乙,
但某甲與廠商A的買賣關係依然存在,
並不因為與某乙產生贈與關係而自動消滅或轉移。
所以某甲雖然提出購買標的物的繳款證明,
但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某乙,
故某甲無法對某乙提出標的物的反還。
請問各位先進,小弟的判斷是否正確,
或是思考尚有欠缺的部份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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