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想請問各位民法227條和227-1條的解釋問題
民法第二二七條第二項的賠償範圍是屬於對固有利益的部分,
所以假如是像洗臉盆爆裂而使人受重傷的事件,
應該是可以以民法第二二七條第二項請求因為不完全給付而導致固有利益受損之賠償。
而民法第二二七之一條它可以適用第一九二條到第一九五條去請求人格權損害的賠償。
那麼當依民法第二二七之一適用民法第一九三條時,被害人可請求醫藥費,
就財產上損害賠償而言,是不是可以認為這兩種請求方法所得結果是一樣的呢?
另外假如說是一樣的話,在答題時是不是需要併陳呢?
麻煩各位先進了!謝謝!
補充一下,思考順序上是這樣:
一、是因為契約不履行所導致的
二、是人格權(依第一九五條作判斷)之侵害
三、可以適用第二二七之一
四、依二二七之一再適用第一九三條,請求醫藥費。
還是說,二二七之一只能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還是因為太迂迴,根本只要適用第二二七條第二項即可,
(用二二七之一適用一九三和用二二七第二項是一樣的)所以沒有人會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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