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請益] 刑法/因果關係
※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1FxeqPlA ]
作者: CrazyMarc (誠意伯)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刑法/因果關係
時間: Sat Jun 30 13:22:29 2012
去年律師還是司法官一試有一題肇事+逃逸+遺棄的考題
當時題目給的死亡結果明確歸責給肇事(救助亦無效,故不能論遺棄致死)
最後競合的結果是過失致死(肇事)、逃逸數罪併罰
此題若把被害人的獲救可能性改成「有」
改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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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開車過失撞乙 加害作為
甲害怕擔責故不予救助便離去現場 不作為
乙失血休克,一小時後路人經過報警叫救護車
乙在救護車上終究失血過多死亡 死亡結果
鑑定結果若即時送醫則乙不死
========================================
問:甲成立過失致死?遺棄致死?肇事逃逸?
其中關鍵在死亡結果究歸責於「撞傷」還是「離去不予救助」
書上解法是只能歸給其中一個行為,『以免過度評價』
然而我在讀多數正犯的時候想到如果再加一個依法有救助義務的丙在場
要讓甲、丙成立同時犯也是可以
畢竟甲的撞傷與丙的不作為,同時作用於死亡結果
且丙的不作為難認有取代甲撞傷乙的危險
因此,同時歸責給兩個行為是可能的
1.
甲===========================>乙
丙============>死
2.
甲===========================>乙
甲============>死
在不同的行為人是如此,當兩行為是同一人甲所為,亦應如此
而所謂過度評價的部分,在競合論的時候還是可以處理
以本例來說,甲的過失致死和遺棄致死是侵害同一法益
按黑白書上的不罰前行為處理即可
最後同樣只罰遺棄致死
有錯請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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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181.3
推
06/30 13:46, , 1F
06/30 13:46, 1F
因為把救助可能性改過,原題目的參考意義不大
我把修改後的題目(上面分隔線中)按時間序列簡化事實,比較方便判斷
重點是:
同一加害人先後二行為可否與被害人死亡結果均成立因果關係?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18.171.181.3 (06/30 13:56)
噓
06/30 13:56, , 2F
06/30 13:56, 2F
該題是考肇事逃逸和遺棄在競合的實務見解這誰都知道
我要討論的不是在競合論,只是借該類型事實而已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18.171.181.3 (06/30 13:58)
推
06/30 13:58, , 3F
06/30 13:58, 3F
出題者不在獲救可能性上如此設定的話
遺棄會變成要討論加重結果
一加重下去就不是實務競合見解肇逃與遺棄是特別關係而只成立肇逃
這樣就不能遂出題老師心意 XD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18.171.181.3 (06/30 14:06)
推
06/30 14:03,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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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說是如此,一個結果只能歸給一個行為
這也是我有疑惑的地方
在同時犯的情況下,撞傷對死亡的貢獻持續而沒有被遺棄取代
但是因為有獲救可能,不作為亦會對死亡結果有貢獻
兩人都是正犯分別論處
但是若是一個人所為,而變成只能歸責給一個行為...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18.171.181.3 (06/30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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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 14:07,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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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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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 15:37, ,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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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犯就是各自成立單獨正犯(撲馬總則多數正犯)
所謂的同時,指各行為人的行為同時作用於結果
問題就出在這裡了,同一個死亡結果分別與兩個獨立行為的歸責關係上
這在甲撞傷致死、丙遺棄致死的情況,都能成立獨立的正犯且均對死亡結果負責
然而一旦變成甲撞傷致死、甲遺棄致死的情況,歸責卻又變成互斥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18.171.181.3 (06/30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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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CrazyMarc (118.171.181.3), 時間: 06/30/2012 15: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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