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後不得償還債務?
家父今年4/6過世,
因家父與銀行有農業貸款50萬,
這是政府提供農業信用保證金鼓勵銀行貸款給農民的貸款專案,
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銀行可向政府索取貸款金額8成代為償還。
(所以協商期間銀行甚至暗示我們就不要還就好...)
家父壽險身故理賠30萬左右,
我和弟弟討論後,希望可直接以此金額償還給銀行,
(因為是爸爸過世而得到的,希望可以替爸爸清償債務)
故主動與銀行協商,是否可以此金額清償家父50萬信貸,
銀行方面希望在聲請限定繼承的3個月期限後再開始進行協商,
但我擔心家父有其他我們不知道的債務
(已向聯徵中心查詢過資料,但仍擔心有聯徵中心資料以外的債務)
所以傾向仍前往法院辦理陳報遺產清冊之程序。
有兩個問題,
1.銀行要求3個月期限後在進行協商的原因是?
因為家父沒有財產,這部分已向國稅局申請99.100年所得
及名下財產動產不動產等清單,皆為0筆
父親銀行沒有定存、存款,也未留下現金,或有價飾品等
這些資料也都提供給銀行參考。
因我在7/25以後就不在國內,大約半年後才會再回台灣,
所以在父親過世後,就一直積極接觸銀行,希望可以在出國前辦好,
但銀行這方面的堅持讓我有點困擾
2.我們還是會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但我看到關於限定繼承的債務清償部分提及:
繼承人在申報權利期間內不得對任何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償還債務。
那是不是表示,如果我們辦了限定繼承,假設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
這六個月內我都不能向銀行償還父親的債務?
且我們實際上並未繼承任何遺產,只是有壽險理賠,
所以我們辦了限定繼承之後,這筆信貸是不是可以不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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