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其他] 地政疏失疑問

看板LAW作者 (清心寡欲)時間13年前 (2012/05/25 09:42),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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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FlkBikO ] 作者: maifan (清心寡欲)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其他] 地政疏失疑問 時間: Fri May 25 09:39:53 2012 事實經過: 甲、乙二人因繼承關係發生土地產權糾紛,嗣二人於法院做成和解筆錄, 合意分割共有物後由甲、乙二人各取得土地之一部份 (假設甲取系爭土地A,乙取得系爭土地B)。 二人於民國101年3月1日共同前往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分割登記並換發所有權狀, 並於申請人欄位各自填寫資料用印,繳足相關規費後,經地政事務所人員告知, 請甲、乙二人於5月1日前往領取所有權狀。 詎5月1日乙前往領取權狀時,地政事務所人員告知系爭土地A、B所有權狀皆已由甲取走, 經詢問之下,地政人員始告知,甲於3月1日雙方離開後隨即折返, 要求於申請書上申請人欄位甲之名字後面加註「兼代理人」字樣, 地政人員遂其所請,並於5月1日於甲未具委託書之情況下, 逕以甲為代理人身分為由,交給系爭土地全部所有權狀, 嗣甲要求以5萬元為代辦費始願交付乙系爭土地B之所有權狀。 乙乃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54條、第155條規定申請補發, 地政機關以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規定,以「甲聲明異議」而駁回乙之申請。 乙當場向地政人員抗議,地政人員遂提供乙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要求乙自行向甲透過訴訟取回系爭土地B所有權狀。 問題: 1.甲並無乙之委託書,地政人員卻將系爭土地B所有權狀發給非所有權人之甲, 有無疏失? 2.本件有關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分割已經法院做成和解筆錄,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無爭議, 地政機關可否僅憑甲之口頭異議:「權狀在我這,沒有損壞或滅失」, ,即以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駁回乙之申請? 初步想法: 因為地政機關於第一次發給所有權狀時, 即錯發給非所有權人之甲, 並非乙取得所有權狀後因其他原因而交付甲占有, 故豈能由乙承擔地政機關之疏失, 增加訴訟上之勞費以滿足合法應有之權利? 此部分擬透過訴願、行政訴訟等方式先行處理? 或,是否有其他更為迅速簡便之處理方式? 最不得已,始決定再對甲提出所有物返還訴訟。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20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maifan (210.69.124.20), 時間: 05/25/2012 09:42:00

05/25 10:07, , 1F
1.委託書跟登記申請書是合一的,如那格有填寫,甲就是代理
05/25 10:07, 1F

05/25 10:08, , 2F
2.如果在上述情況下,甲領走權狀...地政確實可駁回
05/25 10:08, 2F

05/26 10:53, , 3F
申請書上之委任關係欄亦具委託效力
05/26 10:53, 3F

05/26 10:56, , 4F
委託關係僅係形式審查~ 私權爭執應尋求司法機關解決
05/26 10:56, 4F

05/26 10:57, , 5F
補狀時另一方異議提出權狀,即無法構成補狀之法定要件
05/26 10:57, 5F

05/26 10:58, , 6F
所以要告的是拿走權狀的人~你告地所明顯是搞錯對象
05/26 10:58, 6F

05/27 00:23, , 7F
感謝樓上各位的回應與建議!
05/27 00:23, 7F
文章代碼(AID): #1FlkDgmu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