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其他] 地政疏失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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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ifan (清心寡欲)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其他] 地政疏失疑問
時間: Fri May 25 09:39:53 2012
事實經過:
甲、乙二人因繼承關係發生土地產權糾紛,嗣二人於法院做成和解筆錄,
合意分割共有物後由甲、乙二人各取得土地之一部份
(假設甲取系爭土地A,乙取得系爭土地B)。
二人於民國101年3月1日共同前往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分割登記並換發所有權狀,
並於申請人欄位各自填寫資料用印,繳足相關規費後,經地政事務所人員告知,
請甲、乙二人於5月1日前往領取所有權狀。
詎5月1日乙前往領取權狀時,地政事務所人員告知系爭土地A、B所有權狀皆已由甲取走,
經詢問之下,地政人員始告知,甲於3月1日雙方離開後隨即折返,
要求於申請書上申請人欄位甲之名字後面加註「兼代理人」字樣,
地政人員遂其所請,並於5月1日於甲未具委託書之情況下,
逕以甲為代理人身分為由,交給系爭土地全部所有權狀,
嗣甲要求以5萬元為代辦費始願交付乙系爭土地B之所有權狀。
乙乃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54條、第155條規定申請補發,
地政機關以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規定,以「甲聲明異議」而駁回乙之申請。
乙當場向地政人員抗議,地政人員遂提供乙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要求乙自行向甲透過訴訟取回系爭土地B所有權狀。
問題:
1.甲並無乙之委託書,地政人員卻將系爭土地B所有權狀發給非所有權人之甲,
有無疏失?
2.本件有關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分割已經法院做成和解筆錄,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無爭議,
地政機關可否僅憑甲之口頭異議:「權狀在我這,沒有損壞或滅失」,
,即以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駁回乙之申請?
初步想法:
因為地政機關於第一次發給所有權狀時,
即錯發給非所有權人之甲,
並非乙取得所有權狀後因其他原因而交付甲占有,
故豈能由乙承擔地政機關之疏失,
增加訴訟上之勞費以滿足合法應有之權利?
此部分擬透過訴願、行政訴訟等方式先行處理?
或,是否有其他更為迅速簡便之處理方式?
最不得已,始決定再對甲提出所有物返還訴訟。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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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maifan (210.69.124.20), 時間: 05/25/2012 0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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