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租屋糾紛(已爬文)
因為現在租屋有一些問題 想要先請教一下
1.因為租約規定我們要在每月五號以前匯款,但因第一個月在搬進去的
時候較忙碌,晚了幾天匯款,但是有先知會房東,這樣是否有算違約呢?
2.房東如果要我們隨時搬走,我們真的就要隨時搬走嗎?
我們除可以引用民法第440條來抗辯之外,有沒有甚麼其他可以保護我們的法條?
3.如果上述第一點算是違約的話,房東就可以無條件把我們趕走了嗎?
因為我們搬進來之前,有做一些整理,也花了一筆錢,可以求償嗎?
4.如果在我們都沒有違約的情況下,房東擅自闖入或把我們的東西搬出,
強制我們搬走,這樣可以告他們嗎? 以甚麼法條去告呢?
5.租約裡面很清楚的記載租金跟租期(類似1-3月5000元,4-12月7000元,共2年),
房東可以擅自再加租金或是縮短租期嗎?
麻煩請知道的人回答我們一下,非常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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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18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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