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租賃逾期金額的民法問題
租書店裡一個客人租書幾年不還
在我們到地檢署提告,開偵查庭的前兩天終於還了
但是東西丟了就跑,沒有結清逾期金額的意思
偵查庭中,對方坦承租書情事,並表示乃是一時忘記
但我們也有表是已經有聯絡上
因此對方是經過提醒之後依然忘記
檢察官後採用對方的遺忘說法
不起訴處分中包含以下幾點
1.是忘記了,而且後來也還了,沒有侵佔詐欺問題
2.逾期金額屬於民事範圍
因此,我後續做了兩個動作
1.發簡訊要求對方前來結清,無得到任何回應
2.發出支付命令,對方異義,現在要進入調解
我想請問的是,萬一調解失敗,要上民事法庭
1.要怎麼取得偵查庭時的紀錄作為證據?
2.如何可以增加取回逾期金額的勝算?包含不要被法官酌減得太離譜
爬文#1AQlANfM,但有些地方還是不太了解
先謝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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