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房貸型壽險是否受保險法規範?
第三條(定義~要保人)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
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二十二條(交付保費之義務人)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
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
受益人
而房貸型壽險要保人為銀行,保費為被保險人交付。與保險法規定似乎不同。
是否因為房貸型壽險不受保險法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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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3.134.171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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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還是不能理解為什麼當要保人是銀行時,銀行則不用交付保費?
※ 編輯: WichSu 來自: 140.113.134.171 (04/23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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