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剩餘財產追訴期

看板LAW作者 (消失的瞬間)時間12年前 (2012/04/16 10:10), 編輯推噓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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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最後那句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請問剩餘財產請求權的追訴期到底是 二年還是五年 這兩句話的意義有何不同 那麼辦了分開財產制後 法定財產制關係就消滅了 這樣要等五年才算財產獨立嗎 如果第三人追討債務代位請求剩餘財產 那麼是兩年後就不能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嗎 還是五年以後才能對抗第三人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1.1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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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有可以分而不分,二年。 不知道有可以分,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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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知道有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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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樣我辦了分開財產後 銀行算是知道還是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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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辦完兩年後配偶才負債 銀行找上門 銀行是那時候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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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我辦完兩年他還不算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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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銀行知不知道,是配偶知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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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人都是適用2年時效,少部份配有有藏錢的才會是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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