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剩餘財產追訴期
民法 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最後那句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請問剩餘財產請求權的追訴期到底是 二年還是五年
這兩句話的意義有何不同
那麼辦了分開財產制後 法定財產制關係就消滅了 這樣要等五年才算財產獨立嗎
如果第三人追討債務代位請求剩餘財產 那麼是兩年後就不能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嗎
還是五年以後才能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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