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善意第三人與佔有取得

看板LAW作者 (鯁在喉)時間14年前 (2012/04/07 01:33),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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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你好,最近遇到一個案件,蠻弔軌的, 想要詢問各位高見,事情是這樣的: 某一地主甲有一塊地,與某建商簽約合建一棟大廈, 並在合建契約書上約定,公寓建成後指定3處停車場於指定7戶, 另又約定,該6戶歸該地主甲所有,之後甲將其中4戶賣給他人, 分別為A1、B1、C1、D1,並約定該4戶並無該2處停車場之使用權, 爾後,該5戶又轉手兩次,第二手為A2、B2、C2、D2,第三手為A3、B3、C3、D3, 但該5戶與上一手住戶締結買賣契約時,都未註明該5戶並無該2停車場使用權, 合建契約書於民國75年生效,歷經近30年 甲死後將剩餘2戶房屋與2停車位繼承於乙,乙在甲死亡前代甲管理超過20年, 今A3、B3、C3、D3認為基於公寓之登記本有使用權,認為該2車位應予開放抽籤, 而管理委員會則認為該2車位本應根據大廈公管理條例開放抽籤, 於是向乙請求歸還停車位,遭乙拒絕後,向法院提告 今,由於時代久遠,甲亦死亡,當初甲與A1、B1、C1、D1之書面契約已遺失, 乙無法主張當初買賣契約中,該停車位仍屬甲所有, 只有這二十年向委員會繳納該停車位之管理費, 並長期出租該公寓總幹事與B2之租金證明,及出租時公告於公寓佈告欄為公寓週知, 試問,乙是否能主張「佔有取得」? 或,A3、B3、C3、D3之「善意取得與登記」主張較有利? 這是我一個朋友跟我訴苦時所聽到的,我跟他說: 「佔有20年,管理委員會並無阻止, 且總幹事與前一手又有人跟你家承租,應具有「實際管領」之事實啊! 就佔有取得來說,也應該取得了吧! 但這非所有權只是使用權(合建契約),那理應乙勝訴機會較大吧! 這根本是他們不想承租,想直接抽籤,並且向你們家要回租金吧; 不然,你可說你基於無因管理,要他們補償你管理上的損失與花費!」 前輩們是否能夠給我一點建議咧? 因為對方是上了歲數又電腦白痴的人沒上PTT,所以能否給我一點建議告訴他咧? 在下感激不禁,我朋友他急荒了.... -- 批判而又實證的功能:發現原理以解釋和預測經濟事體 批判而又規範的功能:藉科學研究所得,應用於經濟政策之上 意識型態批判的功能:判別事實與價值,防阻學術為政府所濫用 -----吾將永遠謹遵學習人文社會科學的職業道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218.36.2

04/07 01:54, , 1F
這種案子找律師不過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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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2:48, , 2F
找律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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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7:16, , 3F
好,找律師...謝謝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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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2:12, , 4F
先看登記權狀,再主張權利失效,沒有什麼佔有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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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2:14, , 5F
更沒有什麼善意取得,在這裡的問題是分管契約的知悉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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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2:14, , 6F
無因管理就不要提了,會被法官罵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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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VoZVNt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