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善意第三人與佔有取得
各位前輩你好,最近遇到一個案件,蠻弔軌的,
想要詢問各位高見,事情是這樣的:
某一地主甲有一塊地,與某建商簽約合建一棟大廈,
並在合建契約書上約定,公寓建成後指定3處停車場於指定7戶,
另又約定,該6戶歸該地主甲所有,之後甲將其中4戶賣給他人,
分別為A1、B1、C1、D1,並約定該4戶並無該2處停車場之使用權,
爾後,該5戶又轉手兩次,第二手為A2、B2、C2、D2,第三手為A3、B3、C3、D3,
但該5戶與上一手住戶締結買賣契約時,都未註明該5戶並無該2停車場使用權,
合建契約書於民國75年生效,歷經近30年
甲死後將剩餘2戶房屋與2停車位繼承於乙,乙在甲死亡前代甲管理超過20年,
今A3、B3、C3、D3認為基於公寓之登記本有使用權,認為該2車位應予開放抽籤,
而管理委員會則認為該2車位本應根據大廈公管理條例開放抽籤,
於是向乙請求歸還停車位,遭乙拒絕後,向法院提告
今,由於時代久遠,甲亦死亡,當初甲與A1、B1、C1、D1之書面契約已遺失,
乙無法主張當初買賣契約中,該停車位仍屬甲所有,
只有這二十年向委員會繳納該停車位之管理費,
並長期出租該公寓總幹事與B2之租金證明,及出租時公告於公寓佈告欄為公寓週知,
試問,乙是否能主張「佔有取得」?
或,A3、B3、C3、D3之「善意取得與登記」主張較有利?
這是我一個朋友跟我訴苦時所聽到的,我跟他說:
「佔有20年,管理委員會並無阻止,
且總幹事與前一手又有人跟你家承租,應具有「實際管領」之事實啊!
就佔有取得來說,也應該取得了吧!
但這非所有權只是使用權(合建契約),那理應乙勝訴機會較大吧!
這根本是他們不想承租,想直接抽籤,並且向你們家要回租金吧;
不然,你可說你基於無因管理,要他們補償你管理上的損失與花費!」
前輩們是否能夠給我一點建議咧?
因為對方是上了歲數又電腦白痴的人沒上PTT,所以能否給我一點建議告訴他咧?
在下感激不禁,我朋友他急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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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而又實證的功能:發現原理以解釋和預測經濟事體
批判而又規範的功能:藉科學研究所得,應用於經濟政策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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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將永遠謹遵學習人文社會科學的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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