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追訴期並非自案發日開始計算?

看板LAW作者 (eutatosp)時間14年前 (2012/03/31 12:02), 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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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聯合報載, 22年前的女童姦殺案, 兇嫌判處無期徒刑. 見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6998238.shtml 報導中提及:"本案曾遭質疑是否超過廿年的追訴期,合議庭認為未超過, 因為從一九九○年五月七日案發日,到去年十月三日檢方起訴,期間都有 偵查動作,時效並未進行,追訴期可到去年十月十一日。" 這段話似乎是說:"只要檢警雙方有偵查動作, 就不開始計算追訴期, 要等到 檢警放棄偵查, 追訴期才正式起算." 是這樣嗎? 如果是的話, 那麼... (一) 記得早年都是以案發日為追訴期起算日, 何時改變的呢? (二) 改變有何法律依據? (三) 一些尚未偵破的大案, 如劉邦友血案, 檢警仍持續偵查中, 是不是追訴期還未起算? (四) 要怎樣才能認定"已無偵查動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9.181 ※ 編輯: drkh 來自: 114.43.3.30 (03/31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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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是適用95年7月1日以前之舊刑法。新法已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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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刑法? 如果是"舊"刑法, 那應該是從案發日開始起算,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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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權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繼續犯自行為終了時起算),這新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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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80條都一樣,沒有改變。差別之處是國家在追訴期內做了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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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事,就已經算是在要求的期間內行使追訴權了。舊法是有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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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作就可以,新法則是要求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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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說來, 一般人的觀念:"若過了追訴期, 仍抓不到人, 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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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抓"是一種錯誤觀念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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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期要"真正"過了才不能再抓。"真正"是指法律上的時間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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