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第820條修正前後適用問題。
系爭無權占有之地上物,已確定部分佔有物是無權占有(已定讞)
(台中地院100年度簡上158字號)
上開判決定讞後之後對方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
對方提出新的分管協議由75%共有人(我方自然是另外那25%之一)同意由其分管
換句話說系爭地上物六十年前建造之時就是沒有經過全體共有人同意
這個建物是60年前就屬無權占有
有的判決認為舊建物不可以適用新修正的法律
有的則認為共有關係如果存續迄今應該可以適用
因為法律剛通過,可以查到的判決也相當少。
爭論相當大,版上先進大德大律師們不知道可否賜下意見
感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上字第246號
至於新修正之
民法第820條之規定係於98年7月23日始修正公布施行,本於
不溯及既往之原則,自無適用於本件之餘地。上訴人比附援
引新修正民法第 820條之規定,認被上訴人不能主張拆屋還
地云云,自無可採。
有的則認為共有關係如果存續迄今應該可以適用
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簡上字第68號
然所謂「在修正施行前發
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
定」,以民法第820 條之修正而言,應係指在該條文修正施
行前之共有物管理問題,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至共有
關係成立於上開條文修正施行前者,如該共有關係於該條文
修正施行後,仍繼續存在,則在該條文修正施行後,有關該
共有物之管理,自應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並無不溯及既
往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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