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交通裁決結果
去年八月在忠孝東路與玉成街口發生了車禍,沒有直接擦撞,對方肇事逃逸,
完全沒有監視器等證據,法官要我們先去申請交通裁決,裁決今天寄來了,
對方主因(左轉車未讓直行車),我方次因(涉嫌超速),但是其中有一項看不懂,
[XXX(對方) 駕駛計程車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為一般違規,併此敘明]
想請問這句話是甚麼意思?不算重大違規的意思嗎?
"一般違規"這四字看起來似乎不是很嚴重...
另外再請問,若對方在調查筆錄、訊問筆錄、到會說明中每次講法都不盡相同,
是否會影響法官的裁決?
對方滿嘴謊言,筆錄沒有一樣是事實,真的很想給他一點教訓...
這邊先謝謝各位撥冗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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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0.228.25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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