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恐嚇+保密協定
在下朋友的狀況如下:
我朋友A的前公司請了B兼職接一個案子,B是外國人,
但B做了些不好的事,A想向B的原公司舉發B,
可是,A之前因為太氣憤了,所以寫了封email,
有提到會傷害他的身體及要他拿錢出來做公益,
並且把前公司的商品截取部份,以電子郵件方式寄給他,用來警告他。
B也回信說,會將這信件當成證據,以利後續訴訟。
A有和B的公司聯繫過,只要A提出證據,會對B進行法律行為,
但證據在A的前公司裡,規定不能攜出,但A蠻常把工作拿回家,
他老板也知道此事,所以A也有存檔,但這就違反了他和前工司的保密協定。
B的公司有說,如果一切屬實,會讓B不再有機會來台工作,
這也是A的目的
目前的狀況來看,我朋友遇到兩個麻煩事
1. A恐嚇B,傷害取財
2. 違反公司的保密條款
目前有先請A寫封道歉信,雖然恐嚇應該成立,但不知道能不能減輕一些。
對於B公司想要的證據,由A給的話,我想應該會有問題,
雖然A的前公司知道A"可能"有存檔,但如果依保密來說,應該是違法的。
想請問高手們,針對目前狀況不知大家的看法如何,才能將傷害降到最小。
感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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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則任風吹,重則放水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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