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麻煩懂消費者保護法的替我解惑...

看板LAW作者 (劉小成)時間12年前 (2012/01/22 17:41),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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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ask 看板 #1F6xyCsK ] 作者: xrt1010 (劉小成)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麻煩懂消費者保護法的替我解惑... 時間: Sun Jan 22 15:47:21 2012 最近4S正夯 想說辦一隻來犒賞一下自己 比較想辦台灣的門號 到了一家號稱有現貨不用等的連鎖通訊行 一開始我辦了568+699的4S專案 店員跟我說手機要等門號開通才會一起給我 我想說沒差就回家去了 回到家就接到通訊行打來的電話 跟我說要過年後才能拿 要我換一個比較優惠但是合約多半年不過可以拿現貨的專案 我想說合約長短沒差(本人是很少換手機,合約到也懶得續約那種) 如果比較優惠那也不錯而且有現貨不用等 就又到那家通訊行去 結果到那邊他跟我說明的那個方案 手機19900 月租773 合約30個月 算了算好像也沒省多少 不過都特地過去了 還是給他辦了 除了台灣大的申請書以外他還給了我一張跟通訊行的合約 上面說如果違約要賠償違約金給他們 上面也勾選了是新申辦 他跟我說是代辦所以要簽那張 於是我也簽了 他影印一張給我留存 並說門號1月30號會開通 然後我就拿手機回家使用 結果跟我在遠X工作的姊姊說了以後 他說我辦的門號不是台灣的是他們公司的 我覺得很奇怪於是打去台灣客服 他也說這不是他們的門號 而且我的方案是攜碼才有的 應該是通訊行幫我們用攜碼方式申請這個專案 我覺得自己被騙了 於是又去那家通訊行問清楚 他說這方案對我沒影響 但是用這種方式騙我申請這個方案我心裡覺得很不舒服 本來想退然後去直營辦 但是我想他一定不肯 所以我跟他說我要用我原本的專案 他問我手機拆了沒 我說拆了 然後他說這樣我沒辦法幫你換 因為IPHONE有綁序號 就是一機一號什麼的 我說我買一隻新的還你們 他說不行,反正一機就是一號 反正我拆了就沒辦法換 最後我只能認虧回家 我想問的是: 這樣的合約真的算數嗎? 明明上面寫新申裝 卻是用這樣的方式 也許有人覺得沒差 但是那感覺真的很不好 我今天也沒要求退費 只是要他們把我專案換回來 還有第一份申請書他也沒還我 我第二次去的時候他跟我說他們銷毀了這個他們不會留 門號30號開通 還來的及補救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6.76.124

01/22 15:55, , 1F
你簽的那張合約上面有寫遠傳嗎
01/22 15:55, 1F

01/22 15:57, , 2F
沒有 如果有我一訂會發現 那是通訊行自己的合約
01/22 15:57, 2F

01/22 15:57, , 3F
上面也勾選新申裝
01/22 15:57, 3F
xrt1010:轉錄至看板 iPhone 01/22 16:00

01/22 16:25, , 4F
如果合約上從頭到尾都沒遠傳 那應該能構成詐欺
01/22 16:25, 4F

01/22 16:26, , 5F
以合約的部分來說,你簽了不是馬上有效力,有審閱期
01/22 16:26, 5F

01/22 16:26, , 6F
所以不會有違約的問題
01/22 16:26, 6F

01/22 16:29, , 7F
審閱期視合約的內容,會有不同的期限,一般有三天以上
01/22 16:29, 7F

01/22 16:30, , 8F
所以要快點處理喔(書不在手上,不知是哪一條哪一項...
01/22 16:30, 8F

01/22 17:10, , 9F
我想問的是上面勾新申裝 但他是偷偷用攜碼的方式
01/22 17:10, 9F

01/22 17:10, , 10F
這樣合約有效嗎
01/22 17:10, 10F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xrt1010 (203.66.76.124), 時間: 01/22/2012 17:41:36

01/22 19:28, , 11F
違反誠信原則無效
01/22 19:28, 11F

01/23 10:55, , 12F
去告消保官與消基會,如果是不肖業者一定要告倒底
01/23 10:55, 12F

01/23 11:01, , 13F
我覺得你帶錄音筆去錄音比較保險,沒證據告到法院沒用
01/23 11:01, 13F

01/23 11:07, , 14F
我覺得是不肖店家為了業績賺錢,因為消費資訊太複雜
01/23 11:07, 14F

08/12 22:40, , 15F
我覺得你帶錄音筆去錄音 https://noxiv.com
08/12 22:40, 15F

09/15 05:58, , 16F
你簽的那張合約上面有寫 https://daxiv.com
09/15 05:58, 16F
文章代碼(AID): #1F6zdHtr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