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房仲要約書
各位法律先進好,
小弟於星期日與房仲簽了要約書,想委託房仲與賣方出價,
但這兩天看了之後,對內容有些疑問,因此上來請問一下:
A. 要約書一開始就列了兩條:
1. 買方業已行使契約審閱權, 並已充分瞭解本契約書及其附件之內容無誤
2. 買方於簽約前已審閱且充分瞭解本契約內容,因此自願放棄三日以上之審閱權利
小弟當場曾有提出疑問,這應該是我先將合約拿回家審閱後,確定內容才能簽,
但是房仲卻說不簽沒辦法讓我吧合約書拿回家,而且簽第一條後還是有三日的審閱期,
雖然跟房仲在這一點上討論很久,但是為了能把合約拿回家看,
而且房仲堅持不簽不把合約書給的狀況下, 小弟只好硬著頭皮在第1個條文後簽了名.
想請問的是,究竟是房仲的說法對?還是小弟原本的想法是正確的?
B. 上述的問題又延伸出另一個問題,
小弟在看要約書的一些資訊的時候,有看到要約書如果真的要成立,
除了買賣雙方要簽名外,還需"送達"買方才算真的成立,
而在未送達買方前,買方都可以書面方書行使要約撤回權,反之則要約成立
小弟的疑問是,何謂送達?其要件為何?
是需要買方再簽名一次,還是只要有寄給買方或拿給買方就算了?
因為小弟在A問題中所提及的簽名動作,讓小弟擔心會不會造成到時賣方只要一簽名,
房仲根本都不用再拿給我看一次,要約書便已成立,
因為小弟已經先在A項的第一條上簽名了,
然後就算小弟現在再去寄存證信函行使要約撤回權也無法撤約該要約了呢?
C. 在要約書上還有一條令小弟疑惑及感到恐懼的條文如下:
*若賣方原有貸款需買方代為清償時, 買方願配合辦理.
請問上條文是什麼意思?
該不會是若買賣雙方所談的成交總價金為400萬,但賣方先前有以房子貸款600萬
買方除了得付400萬外,還得另外拿出600萬幫賣方清償貸款方可過戶?
還是該條文該如何解釋呢?
以上便是小弟目前心中的疑問,麻煩各位先進撥冗幫小弟解答了.
感激不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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