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一個票據法的基礎問題

看板LAW作者 (daniel)時間14年前 (2011/11/03 22:24),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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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想請問一個有關票據法基礎的問題,案例基礎如下: 甲簽發一張匯票於乙,乙被書於丙,丙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且付款人亦承兌, 於匯票到期日後丙向承兌人為付款之提示(付款請求權),承兌人拒絕付款, 丙進而向乙為付款之提示(追索權),乙支付丙價額;然而,此時乙持該票據再 向承兌人為之付款提示係為何種權利? 小弟參考了些許的參考書以及老師的見解,如下: <見解1> 該權利係為再追索權。 <見解2> 該權利係為付款請求權。 →小弟對於此見解有個疑惑,係在於若此權利為付款請求權,則乙得請求者係為該 票據票面上之金額,並無法請求因清償丙而多支出之利息,若承兌人付款,對乙不 是很不公平? 請各位法律強者替小弟解惑解惑,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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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是追索,承兌人都拒絕付款了,債權人應該主張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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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請求票載金額、手續費+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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