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一個票據法的基礎問題
小弟想請問一個有關票據法基礎的問題,案例基礎如下:
甲簽發一張匯票於乙,乙被書於丙,丙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且付款人亦承兌,
於匯票到期日後丙向承兌人為付款之提示(付款請求權),承兌人拒絕付款,
丙進而向乙為付款之提示(追索權),乙支付丙價額;然而,此時乙持該票據再
向承兌人為之付款提示係為何種權利?
小弟參考了些許的參考書以及老師的見解,如下:
<見解1>
該權利係為再追索權。
<見解2>
該權利係為付款請求權。
→小弟對於此見解有個疑惑,係在於若此權利為付款請求權,則乙得請求者係為該
票據票面上之金額,並無法請求因清償丙而多支出之利息,若承兌人付款,對乙不
是很不公平?
請各位法律強者替小弟解惑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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