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的問題
今天勞工跟雇主就加班費的金額發生紛爭
需要打卡紀錄及薪資條作證明
依勞基法第23條第二項及30條第五項
以上二者雇主皆需保存一定時間
請問,這是否代表在程序上
勞工出勤及領薪需由雇主一方舉證
也就是說,勞工主張有加班但沒領到加班費
需由雇主證明?
其次,若已逾法定期間之資料已銷毀
若需由雇主證明勞工無加班或已領加班費者
是否會因無法舉證而敗訴?
以上問題,麻煩熟悉勞基法的版友為我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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