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好球)時間14年前 (2011/10/17 22:0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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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勞工跟雇主就加班費的金額發生紛爭 需要打卡紀錄及薪資條作證明 依勞基法第23條第二項及30條第五項 以上二者雇主皆需保存一定時間 請問,這是否代表在程序上 勞工出勤及領薪需由雇主一方舉證 也就是說,勞工主張有加班但沒領到加班費 需由雇主證明? 其次,若已逾法定期間之資料已銷毀 若需由雇主證明勞工無加班或已領加班費者 是否會因無法舉證而敗訴? 以上問題,麻煩熟悉勞基法的版友為我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3.24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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