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侵害共有的不當得利無相當租金五年的適用?

看板LAW作者 (紅土芽莊單品香)時間14年前 (2011/10/03 09:24), 編輯推噓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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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八號 一、共有人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就其所受超過利益,為不當得利: 按民法第八百十八條所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係 指各共有人得就共有物全部,於無害他共有人之權利限度內,可按其應有部分行使用益權 而言。故共有人如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即係超越其權利範圍而為使用收益 ,其所受超過利益,難謂非不當得利。 又共有乃數人共同享受一所有權,故各共有人本其所有權之作用,對於共有物之全部均有 使用收益權。惟其使用收益權應按其應有部分而行使,不得損及他共有人之利益,若有侵 害,則與侵害他人之所有權同。被侵害之他共有人,自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行使其損害賠 償請求權。 再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時,依法被害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 求權,其損害賠償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但其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在同法第一百二十五 條之消滅時效完成前,仍得行使之。是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雖有使用 收益之權,惟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特定部分為使用收益,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非謂共有人得對共有物之全部或任何一部有自由使用收益之權利。如共有人不顧他共有人 之利益,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為使用收益,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權利,其逾越應 有部分為使用收益,所受超過之利益即為不當得利。 二、侵害共有的不當得利無相當租金五年的適用: 第按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七三○號判例所謂:「租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既為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明定,至於終止租約後之賠償與其他無租賃契約關係之 賠償,名稱雖與租金異,然實質上仍為使用土地之代價,債權人應同樣按時收取,不因其 契約終止或未成立而謂其時效之計算應有不同」等語,係指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租金或 租約終止後所生相當於租金之賠償而言。 本件係基於共有關係,上訴人因其逾越應有部分為使用收益,而侵害被上訴人應有部分六 分之一之利益,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故被上訴人所請求者為損害賠償,非租金或相當於 租金之損害,而租金或相當於租金之金額,係上訴人與其承租人間之關係,與被上訴人並 無法律上關係,並非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自無上開判例之適用至 明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 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讀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 師做求證工作。 謝心味 律師 裁判字號: 96年台上字第2660號 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成立,以返還義務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為 前提要件;又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且不違反本人明示 或可得推知之意思,為適法之無因管理,其管理行為所生事實上之利益, 歸屬於本人,受利益者為本人,管理人如確未受利益,僅於受損害之人與 本人間發生不當得利請求權而已,與管理人之間,自不當然成立不當得利 。次按租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既為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 明定,則凡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時 ,如該他人之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租金短期消滅時效之期間,對於相當 於已罹於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即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 其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仍應依前開規定為五年,此為本院所持之見解。 內容節錄: 按租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既為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 明定,則凡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 受損害時,如該他人之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租金短期消滅時效 之期間,對於相當於已罹於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即不得依不 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其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仍應依前開規 定為五年,此為本院所持之見解(參照本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 七三○號判例及六十五年度第五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六十 六年度第七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九十五年度第十七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原審竟認無權占用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本屬 損害賠償之性質,原非租金之替補,亦即非基於一定之法律關係 ,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並無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六 條短期時效之餘地,本件相當租金之請求權之時效為十五年云云 ,其法律見解,亦有可議。 Alawyer大律師的見解為: 1、共有人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就其所受超過利益,為不當得利。 2、共有人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亦屬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競合。 3、侵害共有的不當得利,無相當租金五年的適用。 請問 1.侵害共有的不當得利到底是可以請求五年內的還是十五年?兩個最高法院判決是否有衝 突之處? 2.不當得利地方法院簡易庭已判決,原告未上訴,被告上訴,在上訴合議庭中原告(上訴 審為被上訴人)能否主張將原本五年的償金擴張為十五年? 請各位法界大德賜下見解 感恩 -- 在世界末日之前,請允許我再點一杯伏特加+萊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5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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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出15年的證據有那麼簡單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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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此二最高法院判決尚無衝突之處。因為96年台上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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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0號判決,其基礎事實是日據時代的相關土地產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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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訴訟標的為有無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等問題,並非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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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逾越其應有部分而使用收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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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96年度台上字第2660號與94年台上字第119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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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講不同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並無衝突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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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果地院並沒有判決原告全部勝訴,就算原告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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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可以附帶上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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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專業的意見,我查了一早上資料都不及大律師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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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恩 我知道怎麼處理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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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逾越其應有部分而使 https://no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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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果地院並沒有判 https://da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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