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判決離婚之要件民1052II
關於民1052II之重大事由
小弟參考95/5th民庭決議之有責說輔以1994年婦女團體主張之破綻主義作為基礎
想請問各位大大以下之事由得否成為上開法條之重大事由?定以P幣回報!
甲方(夫)為判決離婚之原告 乙方(妻)被告
一、乙方自結婚以來均無打掃、規劃家中環境,自使該家中處於一髒亂不堪之常態
於甲方搬至新住居後,每每掃除時乙方均無參與之意願,且其生活習慣之骯髒
致內衣褲亂擺,垃圾放到生蛆亦置之不理,乃使甲方難以與乙方在共同生活.
二、雙方無法溝通,理念、志趣、觀念、等皆有十萬八千里之差距,每每有溝通之情況
必定以吵架或打架收場,致家中子女亦不刊其擾,故有鑒於此,訴請離婚
三、雙方已有5年以上時間沒有同床,雖無分居,但甲方為了逃避乙方均選擇在公司就寢
想請問各位,這是我朋友家庭的問題,不知道上述是否為重大事由...
小時候乙方曾有虐待其長女、次女之嫌疑,但以久不可考且舉證困難
還有,乙方屢次慫恿家中小孩薛甲方之財產
且家中小孩均無法苟同乙方之任何觀念亦無法與其共同生活致每次乙方只要在家
家中就無人在家
想請問各位這樣可以離婚嗎...看了許多判例...怎麼覺得有點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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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8/27 08:22,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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