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曾祖父的土地徵收補償費
先附上50年代民法 曾祖父52年過世
http://jirs.judicial.gov.tw/FLAW/FLAWDAT08.asp?lsid=FL001351&ldate=19301226
小弟目前在縣府工作 辦理民國80年工程核銷業務時
居然在徵收清冊上發現了爺爺和曾祖父的名字!!且曾祖父的補償費沒有領~
曾祖父的土地因未辦繼承 且地址為日治時期住址而無法送達 爺爺也不知道有這筆錢
爺爺的補償費部份已由爺爺領取 且發生不幸事件,哭哭
爺爺於領取補償費兩個月後過世,(80年8月)
曾祖父的補償費大約有46xxx存入土地徵收補償專戶
目前繼承系統表大概是
╭長女
│
曾祖父╮│
├┼次女
曾祖母╯│
│
╰爺爺(養子)╮╭我爸
├┤ (共七位)
奶奶(尚存)╯╰叔叔及五位姑姑
我爺爺為養子,因為曾祖父生不出男丁,收養爺爺後家業也由爺爺繼承
祖先牌位目前也由我家供著,但是~
舊民法規定養子應繼分只有親生子女一半,噗噗
想請問 1.是否能主張爺爺為主要繼承人而領取和親生子女同樣應繼分?
2.奶奶現在仍健在並住在家中,這筆補償費爺爺應繼分部份是直接
由奶奶和子女們共八人分還是先由奶奶領取一半後再和子女分剩下一半?
雖然最後能領的錢一定很少,
但能經由自己業務上的發現來領取這份「祖產」,
就覺得比較值得了~
還請板上高手解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148.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