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嘉義基督教醫院 連續4年用約聘方式任用護理人員 並且不發放年
對於嘉義基督教醫院 連續4年用約聘方式任用護理人員 並且不發放年終獎金之行為是否
有違法~請教各位法律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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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myblog.yahoo.com/jw!4EkZoRKRCRR_sy9zpgQ2FK0-/article?mid=19&prev=-1&next=17
勞動契約裡第11條
本契約未規定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依甲方員工手冊及相關規定
我找到我們醫院的員工手冊
其中對於年終獎金
在員工手冊裡第12章 福利措施 第八十九條本院年終獎金作業如下
一.年終獎金採一次發放,配合農曆春節,於農曆春節前發放,金額相當於員工一個月薪
資數額(以十二月薪資為計算標準),並視本院財務情形加發。
這樣意思可以代表說醫院一定要給我一個月的年終嗎??
以這樣去跟醫院走法律途徑有勝算嗎??
因為有板友問我說他看不懂我的問題,所以我在簡單的說明一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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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7.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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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01:44,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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