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教PTT上的公然侮辱罪
根據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1.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
1、需有侮辱他人之行為,侮辱係已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圖畫或
動作抽象的侮辱弄罵,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
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
侮辱必須有損害他人名譽之故意,
方可成立,如係出於戲譏之談,
或無意識中之言詞,善意之批評,自不成罪。
2、需公然為之:公然只要有共聽共聞即可成立。
之前在MJ板
推文
說了一句不該說的話(我是開玩笑的,並非有意要罵人)
罵人:死港仔,不認識我包皮哥喔!
現在員警打來請我做筆錄!
請問我的言語算是戲譏之談嗎?
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嗎?
麻煩體我解惑了!!感謝各位!!(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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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9.133.107
推
07/10 22:28,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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