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被告地址不明
最近已經起訴袋地通行權,通行之範圍有一被告是祭祀公業
地籍謄本調閱出來,管理人的地址是「某市香蕉里」
也向地政單位調閱民國三十五年之手抄本,管理人的地址稍微清楚一點
是「某市香蕉里某鄰」。果不其然,上禮拜五起訴,今天就接到書記官電話要求
我們補正被告地址,不然可能會有當事人能力的問題。
末學已經打電話去法院訴訟科問過了,他們說:請我們找出地址<=廢話,我就是這麼直
訴訟輔導科說:我們只管程序問題,實體你要自己想辦法。<=她是不是搞錯了,真懷疑
她是不是書記官,當事人問題不就是程序問題嗎?
「地政說沒有資料了」,「區公所說沒有在時間內來登記一無所悉」
實務上有沒有先進、大德遇過這樣的問題?
可以賜下意見給末學,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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