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研發替代役薪資糾紛
我目前服研發替代役之中,因為公司歇業,要再轉調到其他公司,根據"役男轉調作業
實施計劃",裡面有一段文字如下:
(二)研發替代役役男因用人單位歇業、轉讓或停工等非可歸責於研發替代役役男之事由
,致不能繼續服役之期間,役期視為未中斷;其屬用人單位應支付之費用,於契約終止後
仍由原用人單位負擔。用人單位因故不能支付之費用,由內政部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六十
條之一第二項設置之基金支付,並於支付後向用人單位求償。
目前情況是原公司已經沒錢不打算支付轉調期間的薪資,我跟內政部依據此段文字要求基
金支付,但內政部說明這段文字是針對第二階段役男,像我這樣的第三階段役男不適用(
第二階段:服役第二個月至滿一年;第三階段:服役滿一年至滿三年),不過我翻遍整個實
施計畫都沒提到裡面提到的"役男"是針對第二階段或第三階段,打給役政署法務組,他們
承認當初沒寫清楚所以造成誤解,應該是指針對第二階段役男。
請問我可以依據此段文字向內政部要求使用研發替代役基金支付我們薪資嗎?政府97
年公告的"役男轉調作業實施計劃"是否有法律上效力,還是他只要說我當初寫錯就可以不
算數?
謝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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