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住戶簽立之協議書是否具法律效力
時間:
民國100年6月20日晚點8點
地點:
本棟大樓一樓之公共區域
人員:
出席之區分所有權人15人 (註:總共29人)
事由及說明:
社區大樓因無設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而導致公共設施年久失修,故由熱心住戶發起公告同時通知各住戶開會
開會中出席之15位區分所有權人全數同意以每半年繳交乙次公共基金,並於會議過程中簽立協議書
問題:
(1) 此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 如無出席會議之區分所有權人(於協議書中無簽名者)是否須要屢行協議書中內容?
如不繳錢,是否能寄發存證信函 > 法院命令 > 強制執行?
(3) 於會議後再補簽名表示同意協議書內容是否合乎程序?
(4) 有一間房子正處在法拍階段,是否能向銀行收取協議書中規定之公用基金? (銀行並沒有出席會議及同意簽名)
問題很多,還請版上先進指點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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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此事是我們大樓發生的事情,並非功課或考題
註2: 理應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但本社區因所有權的總面積和起造書的總面積合不起來
(這個說來又話長,就不在這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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