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住戶簽立之協議書是否具法律效力

看板LAW作者 (彬彬貓)時間13年前 (2011/06/21 03:17),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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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民國100年6月20日晚點8點 地點: 本棟大樓一樓之公共區域 人員: 出席之區分所有權人15人 (註:總共29人) 事由及說明: 社區大樓因無設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而導致公共設施年久失修,故由熱心住戶發起公告同時通知各住戶開會 開會中出席之15位區分所有權人全數同意以每半年繳交乙次公共基金,並於會議過程中簽立協議書 問題: (1) 此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 如無出席會議之區分所有權人(於協議書中無簽名者)是否須要屢行協議書中內容? 如不繳錢,是否能寄發存證信函 > 法院命令 > 強制執行? (3) 於會議後再補簽名表示同意協議書內容是否合乎程序? (4) 有一間房子正處在法拍階段,是否能向銀行收取協議書中規定之公用基金? (銀行並沒有出席會議及同意簽名) 問題很多,還請版上先進指點 感謝 == 註1: 此事是我們大樓發生的事情,並非功課或考題 註2: 理應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但本社區因所有權的總面積和起造書的總面積合不起來 (這個說來又話長,就不在這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6.172.240

06/21 03:36, , 1F
民法820,至於效力單就這些資訊無法判定.
06/21 03:36, 1F

06/21 09:37, , 2F
大大您好~請問還須要什麼資訊,才能判定此協議書之效力?
06/21 09:37, 2F
文章代碼(AID): #1D_vpbAB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