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工作合約跟勞基法不合
3月中到一間公司上班,他要我簽一份合約,內容有3點
1.聘顧期為2年,若工作未滿1年要離職須提早一個月告知
2.不得洩漏公司祕密
3.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從事同性質的工作
現在工作快3個月,因為自己健康的關係,加上大概了解公司的一些秘辛後..
覺得實在有點太黑心= =...因此想辭職
但是這間公司離職好像很難,我有個同事年初就提離職,到現在董事長還是不批准(?
不過我去看勞基法是寫"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想請問懂法律的大大們,
1.合約的第一條有效嗎?
勞基法說一星期,但是我簽的合約寫一個月,
這樣以合約為主? 還是跟勞基法牴觸所以無效?
2.有無法離職這種事嗎?? 董事長不批准就沒辦法離職???
董事長很愛嗆員工說我要告你,但是這種合約效力到底是多大?
要是我真的告知離職 十天後不來上班,他能拿我怎樣嗎??
這是我在社會上的第一份工作,有點傻傻就簽名,後來才知道這合約只有我有簽= =
讓我覺得有點不公平待遇...而且就一張A4紙他自己隨便打一打...
當時想說只是個形式吧,但是現在看到太多黑幕讓我只想趕快抽身= =|||....
請大大們幫我解惑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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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04.58.205
※ 編輯: Sellin 來自: 123.204.58.205 (05/28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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