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用訴訟強制他人為無義務之事是否成立強制罪?
想請問利用他人不知法律,而以控告"無法成立之罪"來強制他人為無義務
之事,是否成立強制或恐嚇?
先聲明案例是虛構的,如有雷同 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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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在○○部XX隊服役,其業務之一為每週至○○部內各單位收取資源垃圾
送至相關部門統一處理,每月按數量結算資源回收獎勵金,並有公文為據,
指明獎勵金收受人為某甲。
惟某甲退伍後卻接到該部之監察單位通知,指稱某甲私吞回收獎勵金,聲稱
該獎勵金應歸某甲所屬之XX隊所有,若某甲不將獎勵金全數歸還,將追究某
甲侵占之責。某甲因懼怕追訴,又不知自己是否真為侵占,遂將該獎勵金匯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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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某甲應不構成侵占。
既有公文為據,某甲自非侵占自己持有他人所有之物,應為合法授領。
縱如該監察單位所言,該獎勵金應歸隊上所有,然某甲信任公文內容
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頂多有過失,但侵占不罰過失。
所以該監察單位以若不繳回獎勵金將加以追訴,要求(脅迫)某甲將獎勵
金匯回,是否構成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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