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民訴248與管轄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示申豸苗)時間14年前 (2011/04/25 00:13), 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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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甲住台北、乙住台中;乙有一土地位於台南,甲無權占用,故乙對之提起所有物 返還之訴(專屬管轄);又乙對甲有另一「借款返還請求權」,台南地院依民訴法 無任何管轄權,且與前述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無任何牽連關係存在。請問今天 乙是否可以依民訴248,將此兩訴訟皆向台南地院合併提起? 小弟問題的重點在於,此種合併似乎有架空管轄權規定之可能?抑或,「借款返還 請求權」此種訴訟由任何法院審理皆無分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231.223

04/25 00:25, , 1F
往訴訟經濟 避免當事人訟累的方向想就知道答案
04/25 00:25, 1F
謝謝您的回答 小弟我可以理解訴訟經濟的想法 只是不知道在實務上 248之操作是否毫無窒礙? 例如 受訴的台南地院 會不會硬性地將之移送? 畢竟法官都很忙.... ※ 編輯: Aswind 來自: 120.127.47.51 (04/25 09:03)

04/25 14:46, , 2F
所有物返還767屬於民訴10I專屬管轄 借款返還為特別審判
04/25 14:46, 2F

04/25 14:46, , 3F
籍..如果該借款跟該土地有關係 自應合併審判
04/25 14:46, 3F

04/25 14:47, , 4F
以避免裁判矛盾 借款部分如果跟土地無關係
04/25 14:47, 4F

04/25 14:47, , 5F
縱令台南地院無管轄權 如果被告不抗辯也會有應訴管轄
04/25 14:47, 5F

04/25 14:48, , 6F
的適用 台南地院仍有管轄權
04/25 14:48, 6F
謝謝您的回答^^ 只是若依照民訴248之規定 即使被告對後訴為無管轄權之抗辯 原告似仍得將兩訴訟皆合併於台南地院提起 小弟對於民訴248之理解應無誤吧!? ※ 編輯: Aswind 來自: 120.127.47.51 (04/25 19:32)

04/25 20:59, , 7F
看有沒有關聯 有的話後訴屬於10II 台南地院仍有管轄
04/25 20:59, 7F

04/25 21:00, , 8F
或是該借款與土地無關 但被告抗辯係在言詞辯論期間
04/25 21:00, 8F

04/25 21:00, , 9F
也會有25應訴管轄
04/25 21:00, 9F
文章代碼(AID): #1Dj4n3KS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