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想問買賣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臬燁)時間15年前 (2011/04/04 23:40), 編輯推噓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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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跟我朋友討論到有關於買賣的問題。由於看到某導盲犬事件的新聞,我因而有所 聯想。一般來說,通常都是店家賣東西給客人,而客人如果對商品有任何不滿可以退貨。 可是如果換作我是店家,當遇到奧客的時候,我不想賣東西給客人,這點是否會有問題呢?   我財法系的同學跟我說:「第154第二項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是為要約。」而我想 說,第一種情況我貨物放在架上有標價,可是我不想賣給客人,如果我提出來,那這樣算 違法嗎?第二種情況,我在架上沒有標列價格,所以我能夠說這不夠成要約,我可以不賣 給客人嗎?   希望板上有人能替我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14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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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情況,是指讓客人出價嗎?那這樣就是客人的出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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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你如果覺得客人的出價ok,你再承諾,也可以不要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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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應該就不行不賣吧,除非你有什麼意思表示錯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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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的...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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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我的意思是說類似有些精品店,他們櫥窗擺設的商品並未有標上價格,如果客人進 來態度很糟糕,導致我不想賣,那我可以說沒有標上價格,所以不算構成要約之類的理由 ,雖然我感覺這有點在玩文字遊戲。 所以賣家本身是真的沒有不賣的權利囉?那如果遇到奧客要如何做為呀= =" ※ 編輯: opiloom 來自: 111.249.145.221 (04/05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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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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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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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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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撤回要約,其通知必需在要約達到之前或同時達到契約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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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要約已具有不可撤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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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因承諾而買賣契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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