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王澤鑑老師的內在關聯說
內在關聯說係指僱用人所委辦職務具有通合理關聯之行為,
對此雇用人可為預見,事先防範。並計算其可能之損害.....
我想請教各位的是
這裡的''預見''有沒有定義或者適例呢?
刑法過失其中的定義就是
預見可能性~應注意
但這個應注意似乎太過籠統
甚麼樣的行為才是應注意??
甚麼樣的行為不算應注意呢??
麻煩各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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