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那個在高捷反抗警察不當盤查的案例

看板LAW作者 (...)時間13年前 (2011/03/15 11:33), 編輯推噓6(6032)
留言38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就是某甲在高捷站內因為嘴巴內破洞含衛生紙, 結果被捷運警察懷疑他吃東西。 他已經吐出衛生紙證明不是吃東西,但警察硬是以強制力要拉他去查證身份。 結果他反抗,打傷警察。拉扯過程中他還回答說「垃圾、狗、你們死定了」。 就正當防衛的要件來看,某甲以腕力合法反抗警察一方以腕力做的不法侵害 (某甲的行動自由權),這部份合乎正當防衛手段的合理關聯性。 所以傷害罪、妨礙公務罪不成立;我可以理解。 我只是有疑問,某甲在正當防衛的過程中,動口講出引號內那些話,是否算畫蛇添足? 因為罵警察對於防制警察的違法侵害,並無目的達成的合理關聯性; 恐怕已逾越正當防衛? 因為某甲做了罵與打警察,是不同性質的行為,總不能說打警察的部份屬於正當防衛, 就吸收了罵警察的部份,以致都無罪吧?不同性質要如何「吸收」? 可是一審、二審都認為某甲相關行為都是正當防衛;所以連公然侮辱罪也不成立。 這在理解刑法相關概念上,法院觀點是否符合法理,想聽聽版上的分析,謝謝。 PS:感謝w網友指出字號方便查詢。公然侮辱部份獲判無罪<=我當初是聽電視主播轉述。 照主播這樣轉述,一般版友大概都會聯想到309去。 果然記者素養不能太期待。判決中顯示檢方是以被告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加 以「公然侮辱」的罪行起訴。但前幾個引號有爭議。 接著就是跑推文中網友所述的邏輯流程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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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本來就會罵"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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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這些附隨行為就不夠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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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罵X的人士本來修養就好 修養就好也不會反抗 自然就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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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的問題 今天修養沒那麼完美的人 做了反抗 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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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因為附隨行為要受罰 這樣不罰的意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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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本來就很愛說吸收啊 吸收的有點過於浮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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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警察警職法第六條及第七條,可查證此人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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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遇有抗拒時得使用強制力,警察難謂有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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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波說二審認正當防衛 警察沒不法正當防衛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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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不張口證明自己沒吃東西,那警察確實可以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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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但當事人已經證明自己沒吃"食物"警察自不得任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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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民身分,我猜是因為這樣才判無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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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高高分99,上易,947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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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是因為檢察官起訴140 135 277 但是法官認為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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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執行職務 所以不成立135 140 至於277則為23所阻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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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 法官其實是沒有真正論述到309的 也許可以討論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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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刑訴300可否將135變更成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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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是140變更成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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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回s大警察警職法第六條及第七條以有犯罪嫌疑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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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真的在捷運吃東西也不算犯罪 所以無論如何警察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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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要求人民回警局查明身分的 判決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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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為刑法309談到刑訴300應該是不行,因為309屬告訴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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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這個警察想必是沒有另提告訴,如果變更變成不告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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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算用309結果應該也跟135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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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查明身分還可以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一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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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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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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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違反67條產生了同法42條的適用,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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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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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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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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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就沒有犯罪的限制,不然交通違規也不算犯罪誰要甩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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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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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條據我所知警察會用,一班行政稽查人員應該會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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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罰法第34條第一項第四款,也是確認身分的強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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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ulyh 來自: 140.112.4.193 (03/15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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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是說高雄地院99年易字第597號判決吧,那個案件會沒判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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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我記得是因為未據被害人告訴耶。有告的話,我也認為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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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言語與防衛行為並無關聯,應不能以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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