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縱放被追捕中的現行犯是否構成便利脫逃罪?
以前在板上看過這個問題,但已經找不到,所以重問一次。
問題
甲發現乙侵入其住宅行竊,隨即高喊「抓小偷」、並追捕之。
附近攤販丙聽到喊「抓小偷」,便將乙攔截,
卻又因乙苦苦哀求、一時心軟而放乙離開。
稍後甲追至丙處時,乙已逃逸無蹤。
稍後乙報警說明乙侵入行竊及丙便利乙脫逃的情形
試問,丙之行為是否構成便利脫逃罪?
擬答
(因不熟悉標準格式,所以若有格式錯誤之處,請鞭小力點。)
A.丙依法有權逮捕乙:
依刑事訴訟法88條第一項,「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乙既於犯罪中被發覺,復被追呼為犯罪者,
由該條第二、第三項可知乙為現行犯,任何人均可逕行逮捕,
故丙有逮捕乙的權力。
B.便利脫逃罪構成要件該當性:
1.主觀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人認識其行為有助於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
並為實際行為,即可認定為故意。
故丙有便利乙脫逃的故意。
2.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a.行為主體:丙非公務員,故為本罪行為主體。
b.行為客體:縱放或便利脫逃之對象,須為依法逮捕或拘禁之人。
如上所述,丙依法有逮捕乙的權力,
且丙已如題示限制乙之行動自由,故乙為依法逮捕之人。
c.行為:丙放乙離開,即是給予依法逮捕之人脫離之機會與助力、
使其容易逃脫。
d.結果:需使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離國家公權力之支配,
但乙在被丙逮捕時尚不在國家公權力支配下,
故無所謂「脫離國家公權力之支配」。
e.因果關係:乙之逃逸成功與丙之縱放有因果關係。
C.綜上所論,丙之縱放行為不構成便利脫逃罪。
疑問
1.丙將逃逸中的現行犯乙攔截、使其無法繼續逃逸,是否等於已逮捕乙?
2.丙在被乙逮捕後、送警之前,是否在國家公權力支配下?
謝謝各位板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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