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縱放被追捕中的現行犯是否構成便利脫逃罪?

看板LAW作者 (廣平君)時間13年前 (2011/03/10 11:28),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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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在板上看過這個問題,但已經找不到,所以重問一次。 問題 甲發現乙侵入其住宅行竊,隨即高喊「抓小偷」、並追捕之。 附近攤販丙聽到喊「抓小偷」,便將乙攔截, 卻又因乙苦苦哀求、一時心軟而放乙離開。 稍後甲追至丙處時,乙已逃逸無蹤。 稍後乙報警說明乙侵入行竊及丙便利乙脫逃的情形 試問,丙之行為是否構成便利脫逃罪? 擬答 (因不熟悉標準格式,所以若有格式錯誤之處,請鞭小力點。) A.丙依法有權逮捕乙: 依刑事訴訟法88條第一項,「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乙既於犯罪中被發覺,復被追呼為犯罪者, 由該條第二、第三項可知乙為現行犯,任何人均可逕行逮捕, 故丙有逮捕乙的權力。 B.便利脫逃罪構成要件該當性: 1.主觀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人認識其行為有助於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 並為實際行為,即可認定為故意。 故丙有便利乙脫逃的故意。 2.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a.行為主體:丙非公務員,故為本罪行為主體。 b.行為客體:縱放或便利脫逃之對象,須為依法逮捕或拘禁之人。 如上所述,丙依法有逮捕乙的權力, 且丙已如題示限制乙之行動自由,故乙為依法逮捕之人。 c.行為:丙放乙離開,即是給予依法逮捕之人脫離之機會與助力、 使其容易逃脫。 d.結果:需使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離國家公權力之支配, 但乙在被丙逮捕時尚不在國家公權力支配下, 故無所謂「脫離國家公權力之支配」。 e.因果關係:乙之逃逸成功與丙之縱放有因果關係。 C.綜上所論,丙之縱放行為不構成便利脫逃罪。 疑問 1.丙將逃逸中的現行犯乙攔截、使其無法繼續逃逸,是否等於已逮捕乙? 2.丙在被乙逮捕後、送警之前,是否在國家公權力支配下? 謝謝各位板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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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罪屬於「行為犯」,無須檢驗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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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私人逮捕現行犯的情形,較多學說認為不符合「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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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束」,故不符合「依法逮捕之人」要素,構成要件不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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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反對見解。 以上說明參照林山田,各罪論,下,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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