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捷運機廠的土地徵收問題
各位好
我外公家近日要被徵收作為捷運機廠
在前任縣長上任後將徵收面積擴大
並確定這些徵收的土地將來除了做機廠之外會聯合開發
本來之前不給地主參與,
不過最近我外公收到一份通知書
要我們在3月20號之前寄回
其中有四個選項
1.徵收。
2.同意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辦理之協議價購並簽訂「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3.同意依「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易價購優惠辦法」讓售土地,
並簽訂「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同時依上述辦法規定
辦理申請優先承購或承租。
4.同意依「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易價購優惠辦法」簽訂「臺北都
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協議書」,不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申請以公
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
老實說 我看不太懂
尤其是第三點和第四點
想請教各位,第三點第四點應該就是所謂的聯合開發
不過差別在哪裡,
(例如是不是現階段不拿補償金,之後聯合開發有一份 或是其他...
謝謝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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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208.3.179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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