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捷運機廠的土地徵收問題

看板LAW作者 (how deep is your love)時間13年前 (2011/03/08 14:58),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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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我外公家近日要被徵收作為捷運機廠 在前任縣長上任後將徵收面積擴大 並確定這些徵收的土地將來除了做機廠之外會聯合開發 本來之前不給地主參與, 不過最近我外公收到一份通知書 要我們在3月20號之前寄回 其中有四個選項 1.徵收。 2.同意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辦理之協議價購並簽訂「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3.同意依「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易價購優惠辦法」讓售土地, 並簽訂「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同時依上述辦法規定 辦理申請優先承購或承租。 4.同意依「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易價購優惠辦法」簽訂「臺北都 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協議書」,不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申請以公 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 老實說 我看不太懂 尤其是第三點和第四點 想請教各位,第三點第四點應該就是所謂的聯合開發 不過差別在哪裡, (例如是不是現階段不拿補償金,之後聯合開發有一份 或是其他... 謝謝 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208.3.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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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缺錢我會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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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思是說 地賣給他 你收錢 蓋好房子後你可以優先買或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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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4點我也看不大懂 你要不要考慮打電話去問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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