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竊占罪與公有地問題
您好:) :
我們家跟別人租了一塊地做生意
付了兩個月的租金後
大樓的管委會才告訴我們說我們租的這塊地是公有地
於是就像當初租我們地的人要回租金
當初租我們地的人是旁邊的店面
當初那塊地是管委會借他放冰箱的
結果他竟然清出了一小塊地要租給我們
但是那個地的所有權根本就不是他的 他還跟我們收了兩個月
三萬多元的租金
事後跟她追討後,他同意說用這租金抵用水電31個月
只是口頭承諾只是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
從去年(99)七月用到今年(100)2月底
在2月24日在未告知的情況下將我們的水電截斷
導致我們冰箱裡面的個人材料損失
現在我們和管委會協調一個月1萬元的租金
向管委會承租
他心有不甘就私自裝攝影機把我們用水的畫面拍攝下來和警察投訴
直接控告我們竊占罪
現在的問題是
他當初承諾要讓我們用31個月的水電費
事後卻又翻臉不認人偷拍我們用水的情況
然後去跟警察污告我們竊佔他們水電
請問,他這樣告的成嗎?
如果他告失敗了,我們可以反告他污告
或者是精神損失與任何刑事、民事的賠償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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