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傳染H1N1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或傷害罪嗎?

看板LAW作者 (yu)時間13年前 (2011/03/04 20:57), 編輯推噓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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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這個問題是不是有點好笑 還請各位高手見諒 只是很好奇 前幾天看到新聞有個計程車司機因為乘客傳染差點死掉 (乘客邊咳邊跟他講怎麼走 隔天他就出現症狀送醫住院了) 加上學校老師感冒來上課還開玩笑說 自己的感冒是一般感冒 先聲明 不然會有過失侵權行為的疑慮 在想有沒有可能H1N1(或其他類型感冒)患者明知或過失傳染給他人 (呼吸或許難以控制 但沒有戴口罩或是明知重症卻出入公開人口密集之場所 ->但這邊又想到這是該名病患的自由) 可以成立民法184一項前段侵害他人生命或身體法益? 或是刑法的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 不過這種舉證應該超級困難 像那則新聞也只是疑似而已 實務上或許困難,只是想請問「理論上」有可能成立嗎?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176.187 ※ 編輯: morning520 來自: 218.160.176.187 (03/04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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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那個愛滋病捐血被提起公訴就知道有了,但是舉證很傷腦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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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被找到的很少,像之前有個被管制的開放性肺結核病人到處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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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但就算被感染了,要舉證就是由他而來的感染,問題還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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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感染還有紀錄,空氣感染...,還得鎖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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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條很多 可以多想想 別只認識民法 刑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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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傳染病防治法呀 (62) 參考參考 並不會舉證困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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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NI自980619移出第一類改列第四類 那條不罰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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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是有特別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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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條例"為他量身打造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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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傷連衛生署都覺得不該罰了要強課以傷害刑責未免過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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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N1新型流感之流行病學顯示,其病程嚴重度仍屬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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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季節性流感相當。" 這是衛生署移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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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 衛生署認為他其實只是流行性感冒之一而已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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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病毒株的DNA有可能可以證明是誰傳染給你的 不過太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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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只有RNA 應該驗不出宿主的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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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SE7GOw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