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因高氯離子危險建築拆除重建
因為最近同棟大樓的人 在以高氯離子危險建築 申請都更
目前 工務局已同意重建
因鑑於 我家無法負擔 重建所需費用(含重建、拆除後外宿)
及我家未見到任何危險可能因子
相關住戶同意重建著目前約17/30
來函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
第 13 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
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第 14 條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
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
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
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因擔心 如果最後由法院拍賣 會使自我權益受損 是否該先自行銷售
或者法院拍賣時 該如何保護自我權益
若 因長輩不太願意搬離 有什麼條文或法律 可以保障自我權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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