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毀損有這麼難成立嗎
之前車子停在可以停車的地方(無違規)
去調監視器後發現被
一輛小貨車倒車撞了一次之後再加速撞一次
導致車身後門至後車廂有大片刮傷及凹陷
並且後車燈掉了出來但線還是跟車相連
目前修理的結果是燈座要換掉以及板金烤漆
但車子還是能開!!
根據刑法第354條(毀損物品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是不是一定就算對方的行為可判定為故意
但該行為使我的車子還是能開,毀損罪就不可能成立呢????
並且只能根據民法第184看修理出來的單據
而對方只要賠這些金額就好呢
對方態度惡劣表明要告就來告也不想賠償
那刑事以及民事一開始要如何展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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