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複雜的繼承問題
有個複雜的繼承問題想請教一下
"甲"生了七個小孩子 甲於民國89年死亡 且留下了一塊土地
七個小孩其中一個"乙" 於民國87年死亡 (也就是比甲早死)
"乙"的配偶在民國88年死亡 (也就是比甲早死)
"乙"留下了一個小孩"丙"
照理來說 "丙"應該是可以代位繼承 甲的土地其中的1/7
不幸的是 "丙"在民國96年也死亡了
照理來說 丙算是絕嗣(沒有小孩和兄弟姊妹)
以下是圖示
甲(民國89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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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A 繼承人 繼承人 乙 繼承人 繼承人 繼承人
(民國87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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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民國96年死亡)
然後 我找了一些資料 也去做了一些詢問
有人說 丙已經絕嗣了 所以丙繼承甲的1/7的繼承權 已經無人繼承 歸為國有
那現在其他的繼承人 想去把甲留下來的土地給處理掉(賣掉)
但其他繼承人全部加起來 變成只有6/7的土地(其中之一歸為國有無法買賣)
後來又有另一人告訴我 雖然丙已經絕嗣了
在民法上第一到第四順位的親屬都已死亡
但是 甲的繼承人之一(例如繼承人A)
仍舊是丙的親屬之一 依舊可以去繼承丙對甲1/7土地的繼承權
這就搞混小弟我了
不知道哪個才是正確的
(若繼承人A可以繼承丙的繼承權 那又該如何去繼承要依照哪個法條)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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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2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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