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位要準備科法所的學長和我討論一個問題
但我也是民法的初學者,無法幫上他的忙
想要在此請教各位先進
題目大概是:法定的債和意定的債 有何不同,舉例說明。二者的區別實益為何?
他翻了法緒,找不到法定的債這種說法
他想到的是法定的契約和意定的契約,前者如租貢契約延續
後者的話就一般的當事人合意的契約,但契約固然有債的關係,可是好像不能算定義@@
因此想請問該如何答這問題or大略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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