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人能介紹一下什麼是國籍管轄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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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ibusini (qibusini)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問卦] 有人能介紹一下什麼是國際管轄原則嗎?
時間: Fri Feb 4 22:37:17 2011
這次菲律賓把在大陸詐騙的台灣人遣送到中國大陸的時,台灣方面提出說從國籍管轄原則
的角度,菲律賓的這種做法對台灣是很不尊重的。
純粹從學理上好奇一下,台灣說的國籍管轄原則是一個什麼東西呢?
國際法上,刑事管轄一般分為屬人管轄(國籍管轄)和屬地管轄(犯罪行為地管轄)
。如果我沒記錯,在屬人管轄和屬地管轄發生沖突的時候,一般是屬地管轄優先于屬人
管轄,除非涉案人是本國公民(從保護本國公民的角度不引渡給犯罪行為地所在國管轄)
。
根據目前新聞報道上看,這些台灣人的犯罪後果地是在中國大陸,並且沒有看到在
台灣也犯案的報道。從屬地管轄優先于屬人管轄的原則看,難道本來就不是由中國大陸
管轄嗎?
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達成的引渡條約,[可引渡的犯罪是指根據雙方
法律均可被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刑罰的犯罪],並且[雙方均有權拒絕引渡本
國國民]。這個引渡條約並沒有約定不可以引渡第三國公民,並且菲律賓也沒有和台灣簽
訂什麼協定規定不可以把台灣人引渡到第三國。
單純從引渡條約看,菲律賓並不是基于這些台灣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而將他們
引渡到中國大陸,而是因為他們的犯罪地(犯罪後果地)在中國大陸,而把它們引渡到中
國大陸。單純這個引渡案,並不涉及菲律賓把這些人當作ROC還是PRC公民來看待的問題。
而且,國際上兩國之間的引渡條約,規定可以引渡第三國人的也不在少數。
例如,前不久,維基解密的創始人阿桑奇被瑞典通緝,然後在英國被捕,然後出庭接
受被引渡去瑞典的聽証。而阿桑奇本人是澳大利亞國籍,也沒看到澳大利亞政府跳出來
指責英國為什麼把他的公民引渡去瑞典,而不是根據所謂的[國籍管轄原則]引渡回本國
澳大利亞受審。
又例如,2010年9月,中國大陸公民憲宏偉和李禮,被美國通緝說他們違法從美國獲
取需要出口許可証的高科技產品,然後在匈牙利被誘捕,進而根據匈牙利和美國的引渡
條約被引渡到美國受審。
類似的案例還是很多的。所以想問個卦,台灣到底是基於怎樣的國際法考慮,對菲
律賓將在中國大陸的犯案的台灣人引渡去中國大陸,表現地這麼激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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