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協議繼承遺產
這段家醜說來實在不光采,但是相關法律問題實在需要各位先進幫忙解答,
大概情形如下:
我外公有七名子女(包含我母親),名下有房屋一間及定存一筆,
目前由我母親照料生活起居,每週兩三天晚上在我外公家過夜等
子女中另四名雖不至遺棄,但實際上完全沒有負起任何撫養義務,
例如分別有六個月至一年不等未與外公見面或甚少連絡,
或偶而見面一次居然對外公大呼小叫甚至辱罵,
因此外公希望生前就將遺產全數給予我母親,以免身後其他子女介入,
另外兩名子女也同意在我母親負責照顧外公前提下拋棄繼承,
就我所知,基於特留分的限制,外公無法預立遺囑排除其他所有子女的繼承,
另外,我也知道判例認預先拋棄遺產屬無效,
因此我的問題是:
1.是否能以契約形式要求子女於繼承開始時再行拋棄,
即是對其課予辦理拋棄繼承手續的作為義務?
2.由於國民住宅條例相關法規的限制,外公的房子要到後年才能過戶,
可否也以同樣契約形式,以包括外公及七名子女為當事人,
聲明屆時如外公不在在世則由我母親繼承?
另外需說明一點,我們希望能以最溫和的方式完成這些事務,
雖然外公對這些子女痛心疾首,但若需對簿公堂則更讓她老人家難堪,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一直希望能以契約方式解決,
以上問題讓大家看笑話了,先在此感謝大家的幫忙。
抱歉容我補充一點,我剛去查了眷改條例,
第24條規定若是繼承則不受五年規定可逕行出售或贈與等,
那是否可根據這條直接預立遺囑由我母親繼承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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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7.157.173
※ 編輯: lorerey 來自: 114.47.157.173 (01/2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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