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專業的大大們:
有關「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中
第九項、震波骨科治療機的條件如下:
醫療機構條件:一、應為醫院。
二、應有專任之操作醫師二名以上。
操作人員資格:一、骨科專科醫師、復健科專科醫師或放射線科專科醫師資格。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所認可學會辦理之訓練,取得證明文件
者;或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參加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辦
理「震波之骨科治療訓練課程」,取得證明文件者。
請問,依法規解釋來說,「操作人員資格」
所列之一與二項是否需『同時符合』或是『一或二項中,其一符合即可』?
小的在此先感謝各位專業人士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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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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