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條文解釋

看板LAW作者時間15年前 (2011/01/10 21:01),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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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專業的大大們: 有關「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中 第九項、震波骨科治療機的條件如下: 醫療機構條件:一、應為醫院。 二、應有專任之操作醫師二名以上。 操作人員資格:一、骨科專科醫師、復健科專科醫師或放射線科專科醫師資格。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所認可學會辦理之訓練,取得證明文件 者;或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參加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辦 理「震波之骨科治療訓練課程」,取得證明文件者。 請問,依法規解釋來說,「操作人員資格」 所列之一與二項是否需『同時符合』或是『一或二項中,其一符合即可』? 小的在此先感謝各位專業人士的解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153.36

01/10 21:33, , 1F
都要符合
01/10 21:33, 1F

01/10 23:26, , 2F
感謝你!這樣我明白了!
01/10 23:26, 2F

01/10 23:28, , 3F
所以醫療機構單位條件也是一、二均需符合囉?
01/10 23:28, 3F

01/11 12:44, , 4F
一般法令解釋慣例是這樣的,醫療機構也是一、二皆要符
01/11 12:44, 4F
文章代碼(AID): #1DAmCFgV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