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販售正版軟體光碟予第三人在著作權法上有無罪責?

看板LAW作者 (野原哈奇)時間13年前 (2011/01/01 23:31), 編輯推噓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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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五十九之一條規定: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 著作權法第五十九之一條規定: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 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同法第九十一之一條並訂有罰則: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 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我知道如果販賣盜版光碟該當本條之罪,但我有個問題 如果我合法購得軟體光碟 並且完成安裝 但再將該正版光碟賣給第三人是否該當本條之罪, 因為五十九之一條給了我移轉重製物所有權的權利,但是我要賣的人沒有取得軟體的授權 即使我賣給他他也不能合法安裝 那軟體公司可不可以主張我擅自移轉重製物所有權散布著作? 希望各位大大予以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15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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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錯條文了,這裡要處理的是重製權而不是散布權,也就是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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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59條與91條,才是問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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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處理的是備份的情形,原po情形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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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重製物是電腦軟體就沒有59-1適用?那如果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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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載體(光碟)的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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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完成安裝",這是一個電腦軟體著作重製的過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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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著耗盡散布本身並不成為問題(所以二手正版買賣合法),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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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在留在本機電腦裡安裝的重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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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仔細看授權合約,都會寫明白"安裝的份數",其意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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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從買賣光碟的目的言之,這重製的授權本即有應隨之移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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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義務,寫得有趣的授權合約甚至會讓它跟著原件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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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它的問題是在著作的"重製"(甚至更說得玄虛點,還包括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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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使用中的"暫時性重製"),而非原件或合法重製物的"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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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因此若不同時銷毀電腦上的重製物(移除軟體),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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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構成非法重製軟體!但散布合法軟體光碟不違法(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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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理論),是這樣的意思嗎?先謝謝Events大精闢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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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91-1條第一項究竟要處罰什麼?擅自以移轉所有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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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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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59-1有所有權之人又可以合法散布,有所有權之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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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但91-1又處罰擅自移轉所有權,我是覺得有點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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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沒有取得所有權又如何擅自移轉所有,但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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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就可以合法散布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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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59-1告訴你有種情形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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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這是單純指"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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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重製物",依59-1不構成後段的"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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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懂,但是不太了解什麼情況下會構成91-1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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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7qZRVJ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