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憲法保障人民訴頌的權利的相關問題

看板LAW作者 (愛你不到要你死掉)時間15年前 (2010/12/28 18:21), 編輯推噓0(007)
留言7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剛剛我跟幾個網友為了拍賣評價的討論串吵架 之後我回了他一句 :這兩頭應該就是碰到救護車不會讓的那種東西吧? 之後 他就開始在討論串下面開始說 "憲法有保障他訴訟的權利" "你如果不介意收傳票我是可以拿幾張給你收藏啦" "反正被害人又不會被拘提(煙) 我又不用跑警局" 還說反正被害人不去也沒關係.... 反正麻煩他的目的已經達到了....之類的 1.想請問我的說法會算是公然污辱嗎? 2.我自己翻了憲法的課本 上面有說 民事訴訟:人民私權受侵害時,得依法請求國家司法機關及公的權利, 行直接目的之制裁上的程序。 刑事訴訟:人民遭受犯罪侵害時,請求國家司法機關,實行國家刑罰權之程序。 想請問這樣的狀況,跟保障訴訟權有關係嗎? 3.他這樣的言詞算是威脅嗎? 以上幾個問題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6.1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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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的確會比較占優勢 可以亂提告讓對方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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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要告人還不算是威脅 除非恐嚇的目的是要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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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與目的間無關聯 才會該當強制罪或恐嚇罪或恐嚇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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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問~這樣的情況問題一、二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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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假設問題一不成立 他會算污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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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不算 多引誘他講一些目的或許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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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 感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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