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房東這樣的行為可以要求賠償嗎
事情是這樣的
我於今年八月初搬入現在租的地方
當時的合約並沒有寫到房間外的走道不能放置鞋子
直到大約九月房東於電梯裡貼上"走廊為公共區域 不得放置鞋子"
而後我也買了鞋櫃 只是由於有時候真的忘記將鞋子拿進室內
也被管理員將鞋子拿到失物招領區數次
後來我收到了"如同樣的東西放到失物招領區太多次或多天未領取 將直接當作廢棄物處裡"
於是乎今天 在完全沒有被通知的情況下 我放在門外的鞋子竟然直接被拿去丟了
請問這樣可以向房東申請賠償嗎?
畢竟合約上並沒有提到任何和走廊或是公共區域的規定
(上面提到是我搬來後約一個月後才用張紙公佈於電梯)
這樣私自的將個人財物拿去丟棄算不算違法呢?
由於兩雙鞋子加起來將近五千元
就這樣直接被丟掉不但錯愕也感到憤怒
那如果真的可以要求賠償 該用什麼方法呢?
謝謝各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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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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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大你好 根據公告的話 公告上寫的是"走廊屬於公共區域" 所以應該是公共設施
(因為是整棟出租給別人)
※ 編輯: nice456kimo 來自: 114.35.212.9 (12/20 22:52)
※ 編輯: nice456kimo 來自: 114.35.212.9 (12/20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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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上寫的是"為了維護環境清潔 所以不能放置鞋子"
所以說應該是房東的問題對八= =!
(畢竟區區兩雙鞋子怎麼可能擋住逃生通道 在加上他公告上都說是"為了環境清潔"了)
※ 編輯: nice456kimo 來自: 114.35.212.9 (12/20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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