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丈母娘的離婚契約請教板上高手
首先先感謝板上前輩花時間看這篇文章。
丈母娘在5年前左右離婚。(那時我還沒和我老婆認識,所以也幫不上忙 @@)
因為一直以來都是她在養家,老公家暴,所以就沒有寫到贍養的部分
(寫了那男的實際上也沒能力支付)
不過當時因為他們有兩間房子,是一起出錢買的,不過登記在男生的名下。
男生反正很無賴,堅持不肯分配那兩間房子的產權,而我丈母娘那時也是笨,
就沒有在離婚協議書上要求產權的請求,不過卻是有在協議上明白寫著,
"未來未經雙方同意,不得將此兩房作買賣,移轉。"
(我丈母娘當時的想法是,至少長遠的未來,還是小孩子會繼承)
兩邊簽名,並請兩位民間公證人在一式四份的文件上簽名蓋章。
想請教這樣的協議的法律效益,如果未來前夫要買賣或移轉此間房子,
我丈母娘又該如何保障其權益呢?
另外,現在事隔六年,還有請求回財產分配的可能嗎?
感謝大家的協助。
ps. 她前夫現在是重病纏身,也沒有再婚,大致是這樣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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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ransice 來自: 180.177.12.108 (12/10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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