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租屋所造成的問題
我跟我同學合租一層租屋,契約為期一年,至明年六月底結束
房東最近突然卻說,因為他找不到房子住,所以他要我們搬走,給我們一個月
也就是1/15號之前要搬走
中途我們並沒有任何違約情況
他說因為押金是1個月,所以他就賠償我們一個月,但時間到還是要搬走
因為那是他的房子
請問這樣合理嗎?提前終止契約不是應該要有解約金?還是就只有押金?
我們是不是沒有選擇權?因為我跟房東商量一個月太少了,現在期中又不好找房子
他開始說他對我門多好多好,我這樣很計較
然後我說按照正常合約應該是一年,提前解約應該跟我們有合理的商量和賠償
他說現在就是這樣,不接受也不行,一個月押金賠償,然後搬走,不然你找律師告我阿
請問這樣在法律上誰才佔的住腳?就沒得商量說搬就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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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7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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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沒說清楚,是說還押金之後再賠一個月,他一直說房子是他的一定要搬走
也沒有商量這賠償的空間,讓我覺得很錯愕,尤其一越中搬走要多付另一邊一月租金@@
※ 編輯: PuddingPaste 來自: 114.32.75.44 (12/10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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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有寫違約金為押金之類的,這樣是否就沒有機會爭取多一點補償?
※ 編輯: PuddingPaste 來自: 114.32.75.44 (12/10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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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上面有說違約金為押金所繳之金額,但不在解約條件中
是用一般書局賣的訂型化契約書
※ 編輯: PuddingPaste 來自: 114.32.75.44 (12/11 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