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想像競合犯在英美法系的樣貌

看板LAW作者 (廣平君)時間13年前 (2010/12/09 13:35),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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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在法理學板上問過了, 但依板友指示查閱資料後仍得不到直接的解答,所以改在這個板上問。 我也要聲明:這不是作業,我也不是法律相關科系的學生, 只是偶然看到資料而生的疑問。 直接先提出問題,再說明原因: 想像競合犯的論罪及「禁止重複評價」的觀念在英美法是怎樣的? 我先前偶然讀了這篇碩士論文: 洪健銘(2009)《想像競合犯與牽連犯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碩士論文 我從裡面瞭解「禁止重複評價」是對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的原因, 但這則舊聞卻令我產生了疑問: http://sports.espn.go.com/los-angeles/mlb/news/story?id=5622226 一名男子酒後駕駛轎車、撞上一輛乘有四人的轎車後逃逸,造成三死一重傷。 陪審團認定被告下列罪名成立: 1.二級謀殺,三罪; 2.酒後駕車,一罪; 3.肇事逃逸,一罪; 4.酒後駕車致人重傷,一罪。 我從比較熟悉的歐陸法系來看,直覺這樣的罪數認定不可思議。 因為照刑法關於想像競合犯的規定可推知: 1.「酒後駕車致人重傷」的成立要件包括「酒後駕車」, 故「酒後駕車」不應另成立一罪。 2.死者固然有三人,但因只有一個撞擊事件, 所以就算是成立「二級謀殺」,也只算一罪、不算三罪。 我有特地去翻了甘添貴的《罪數理論之研究》,但沒有解答; 另一本書在談英美法的「禁止重複評價」時只提到「一事不再理」, 沒提到想像競合犯的問題-可惜忘了是哪本書。 以上是我的問題、發問動機與個人看法。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56.10

12/09 14:51, , 1F
建議你去圖書館借王兆鵬老師的「一事不再理」來看
12/09 14:51, 1F

12/09 14:51, , 2F
王老師是美派的 大概會介紹吧
12/09 14:51, 2F

12/10 14:54, , 3F
去翻陳僕生的書不過應該蠻難找的
12/10 14:54,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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