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想像競合犯在英美法系的樣貌
我已經在法理學板上問過了,
但依板友指示查閱資料後仍得不到直接的解答,所以改在這個板上問。
我也要聲明:這不是作業,我也不是法律相關科系的學生,
只是偶然看到資料而生的疑問。
直接先提出問題,再說明原因:
想像競合犯的論罪及「禁止重複評價」的觀念在英美法是怎樣的?
我先前偶然讀了這篇碩士論文:
洪健銘(2009)《想像競合犯與牽連犯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碩士論文
我從裡面瞭解「禁止重複評價」是對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的原因,
但這則舊聞卻令我產生了疑問:
http://sports.espn.go.com/los-angeles/mlb/news/story?id=5622226
一名男子酒後駕駛轎車、撞上一輛乘有四人的轎車後逃逸,造成三死一重傷。
陪審團認定被告下列罪名成立:
1.二級謀殺,三罪;
2.酒後駕車,一罪;
3.肇事逃逸,一罪;
4.酒後駕車致人重傷,一罪。
我從比較熟悉的歐陸法系來看,直覺這樣的罪數認定不可思議。
因為照刑法關於想像競合犯的規定可推知:
1.「酒後駕車致人重傷」的成立要件包括「酒後駕車」,
故「酒後駕車」不應另成立一罪。
2.死者固然有三人,但因只有一個撞擊事件,
所以就算是成立「二級謀殺」,也只算一罪、不算三罪。
我有特地去翻了甘添貴的《罪數理論之研究》,但沒有解答;
另一本書在談英美法的「禁止重複評價」時只提到「一事不再理」,
沒提到想像競合犯的問題-可惜忘了是哪本書。
以上是我的問題、發問動機與個人看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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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5.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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